合同条款及条件

If you are customer based in either the UK, China, Czech Republic, Germany, Hungary or Slovakia,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at country shall apply to the contract between you and us.

 

如果您位于英国,中国,捷克,德国,匈牙利或斯洛伐克,双方之间的合同应遵循当地国家的条款及条件。

 

If you are not based in one of the above named countries, the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G&P group company issuing your quote (as detailed on that quote) shall apply to the contract between you and us.

 

如果您不在上述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双方之间的合同应遵循G&P集团公司发布的报价中的条款及条件(详见该报价)。

 

Please click and download the applicable terms and conditions below.

 

请点击并下载以下适用的条款及条件。

Standard Terms & Conditions of Supply of Services Göbel & Partner Ltd

1.

下列词语在本标准条款和条件中具有下列含义,同源词语应作相应的解释:

1.1.

“服务提供商”系指高蓓珥派珀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1.2.

“客户”系指向服务提供商订购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组合。

1.3.

“服务”系指订单主体向服务提供商订购的服务。

1.4.

“条件”系指下列约束服务提供的条款和条件。

1.5.

“订单”系指客户向服务提供商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订单,以采购报价和相关的项目授权书中述及的服务,该报价附在条件之后。客户承诺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提供商提交有关该订单的采购订单。

1.6.

“合同”系指或者通过发出订单而后被服务提供商接受而达成的合同(以服务提供商明确接受订单作为证明),或者通过由服务提供 商
开始提供服务而达成的合同。

1.7.

“合法授权”:向服务提供商所下订单的签字人用签字表明,签字人有客户的合法授权这样做,并承诺在收到服务提供商的发票后在所要
求的时间内向服务提供商付款。如有必要,在服务提供商接受订单之前,订单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字。

1.8.

“转会费”系指客户如果希望直接雇佣高蓓珥派珀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而应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费用,转会费计算方法是:服
务提供商向客户开具发票的该雇员在客户雇佣前四周的平均收费乘以合同期确定的周数。
合同期周数
0-3 个月12 周
4-6 个月9 周
7-9 个月6 周
9 个月以上4 周
2.

2.1.

条件应成为每一份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成为每一份合同的条款。

2.2.

对条件的任何变更、放弃或增加对客户和服务提供商均无约束力,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经双方分别签字。

2.3.

客户在其业务中使用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合同。

2.4.

先于合同的任何声明或陈述不得作为合同的条款,也不得视为客户据以订立合同的诱因或担保。

2.5.

服务提供商发出或出具的任何报价、价目表、(对订单的)接受、发票或任何其他文件中的任何印刷错误、笔误或遗漏,服务提供商可
以进行改正,服务提供商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6.

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所有有关服务的规范、说明、图纸、设计、措施或其他信息是近似的,并且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服务提供商有权将
修改或改进融入到服务之中。

2.7.

客户有责任确保其所提交的或代表其提交的任何订单或其他材料的准确性,并有责任在一段充足的时间内向服务提供商提供与服务相关
的任何必要信息,以使服务提供商能够按合同条款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客户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提供商
提交有关该订单的采购订单。

2.8.

如果客户要取消订单,则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服务提供商。如果取消订单的通知少于 24 小时,服务提供商可以向客户收取直至取消
订单时点为止其已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2.9.

客户有责任确保用于完成服务的每一建筑、道路、私家道路、空地或其他物业是安全的,适于预期的用途,配备了足够的所有必需的公
共设施,并且对一切通常的风险投保了。
3.

3.1.

服务提供商应设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时间不是合同要件。

3.2.

服务提供商对于延迟提供服务给客户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这些损失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这些延迟是如
何产生的。

3.3.

服务提供商对由于不可抗力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未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天灾、自然环境、战争、政府行
为、罢工、火灾、水灾、机械故障、客户未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必需的材料、服务提供商的承包商或制造商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任何工作,或者其他超出服务提供商能够控制的原因(不论与前述内容是否同类或同样性质),不论这些原因在合同订立之日是
否存在。
4.

4.1.

除非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服务的价款应当在发票日后 30 天内(“付款到期日”)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客户是非中国公司,则应将服务
价款按发票日的汇率转换成英镑或欧元,付款日仍为发票日后 30 天内。

4.2.

如付款到期日后未支付采购价款(服务价款)的,服务提供商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未付采购价款收取利息。

4.3.

服务提供商有权对相对独立的不同阶段的工作出具发票,或对于每一周的服务出具发票,或按客户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发票。

4.4.

在发票日后 14 天内客户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客户已接受发票。

4.5.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发票金额应按下列基准计算(发票中应列出明细),如合适,应按服务提供商的小时费率计算:

4.5.1.

在提供服务期间所花费的工作时间的数量。等待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概念的普遍含义,交付材料时间,生产线停顿
时间,更换派生产品时间以及超出服务提供商可以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和用餐时间应包括在向客户收费
的工作时间之内。

4.5.2.

提供服务期间对工具和机械的使用;

4.5.3.

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材料数量;以及

4.5.4.

旅行距离的成本(每公里的成本),旅行时间,食宿及相关费用。

4.6.

客户无权将其认为到期应收服务提供商的款项抵销任何发票金额。
5.

5.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每当服务提供商认为必要时,有权无需通知即可改变服务价款和报价,其条件是服务提供商接受的订单其合同
价格(即改变后的价格)在提供服务日是普遍的或正常的服务价格。
6.

6.1.

本条件第 6 条替代与服务有关的、不管什么性质的所有条件、保证和陈述,不论这些条件、保证和陈述是由法规、贸易、惯例或其他
方式明示或默示的,任何这样的条件、保证和陈述都应被排除。

6.2.

对于服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按照客户的图纸、设计、规范/规格或指令进行服务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或过失,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服务提供商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应不超过合同项下相关订单中的服务价款。

6.4.

受本条件第 6.6 条限制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对于下列损失不承担合同法或侵权法或任何其他责任,即使是可以预见的,也不论 是否
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服务提供商或服务提供商应负责任的任何人的过失引起的:

6.4.1.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利润损失,生意亏损或营业损失;和/或

6.4.2.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特别损失、间接损失;和/或

6.4.3.

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应补偿或赔偿对服务提供商索赔、诉讼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法院和法律费用)或任何其
他债务:

6.5.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的任何责任,除非是由于服务提供商的过失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和/或

6.5.2.

因按客户的图纸、设计、规范或指令提供服务而造成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和/或

6.5.3.

客户违反合同或客户与合同有关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疏忽。

6.6.

条件无意排除或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的任何责任。

6.7.

条件并未限制或排除服务提供商对于以下情形的责任:

6.7.1.

由于过失造成的死亡或人身损害;或者

6.7.2.

由于服务提供商的欺诈或欺骗性的失实陈述导致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或由此承担的债务。

6.8.

法规中默示的所有保证、条件和其他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应当从条件中排除。
7.

7.1.

如果客户通知服务提供商服务质量存在缺陷,而服务提供商确认该缺陷确实存在且并非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超出服务提供商可控制范围的
事情、行为或事件造成的,那么服务提供商将自行决定弥补这一缺陷或者按合同价款的合理比例向客户退款,前提是在发现缺陷后 7 天
之内尽可能快地通知服务提供商。
8.

8.1.

客户向服务提供商承诺,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在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未经服务提供商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自己或通过代理人或以其
他方式不论是代表客户自己还是代表其他任何人、商行或公司,直接或间接雇佣或试图雇佣任何在合同存续期间代表服务提供商为客户
提供任何部分服务的人员。

8.2.

一旦客户按照本条件第 1.8 条所述期限和方式雇佣了本条件第 1.8 条所述的任何人员,客户应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上述第 1.8 条规定的相
应的转会费。
9.

9.1.

如客户用汇票、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进行支付,则直到汇票、支票或其他票据在提示付款时得到兑付时才视为服务提供者收到付款,
尽管服务提供商可能已经转让了该票据并取得了该票据的价值。
10.

10.1.

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因未说明所付发票而使服务提供商无法确定对应发票的,将分配到服务提供商的最老的未付发票中。
11.

11.1.

受限于条件 12 和 13,合同应在供应商的报价或项目授权表中规定的时间(如果有的话)内有效。如果没有指定期限,合同将持续到服
务完成。如果服务是重复性质的,供应商应继续提供服务,直到客户书面通知供应商不再要求服务或供应商通知其意图终止服务。
12.

12.1.

每一次提供服务都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来操作。如果客户未在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一次服务的价款,或者如果服务提供商收到任何关
于客户的信息而服务提供商确定该信息对客户不利,则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进一步提供服务或以立即发生效力的书面通知改变条款(如
果有的话,是服务提供商和客户或客户关联公司或客户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关于信用的条款),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或者自行决定,或者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下,将合同作为被客户不当拒付,并且这不损害服务提供商对已提供服务的收款权利
,也不损害向客户索取违约赔偿的权利。
13.

13.1.

如果客户破产或者受制于接管令或者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重组或合并除外)或者被指定了接管人或管理人,则合同应
立即终止,而这不损害服务提供商对已提供服务收取服务价款的权利,也不损害服务提供商对这样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的权
利,尽管终止合同的决定可能是由服务提供商做出的。
14.

14.1.

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不因任何对客户的放任或宽容而受到损害或限制,对于任何违约的弃权不能被视为对随后违约的弃权。
15.

15.1.

未经服务提供商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任何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16.

16.1.

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任何通知,如果留在或通过平信邮寄到服务提供商最后知道的客户地址,则视为已送达客户,如果留在或通过平信邮
寄到客户最后知道的服务提供商地址,则视为已送达服务提供商。
17.

17.1.

所有条件和所有合同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8.

18.1.

如果客户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客户所在国与中国政府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则服务提供商所在区的区人民法院对所有合同有
管辖权,即服务提供商和/或客户可以向上述法院(即服务提供商所在地法院)起诉。

19.1.

如果客户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客户所在国与中国政府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则凡因本条件和所有合同/订单引起的或与本
条件和所有合同/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1.

如果本条件的中英文版本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应以中文版为准。

G&P自1994年开始为全球的合作伙伴提供品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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